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是: (1)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,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,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。通过申请并经地区工商行政*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。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**权,受法律的保护;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,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**权,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。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,是指地区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,规定**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。《商标法》*六条规定:“地区规定**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,**申请商标注册,未经核准注册的,不得在市场销售”。目前,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:对人用*(西药、针剂和中成药)和**制品(卷烟、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)。 (2)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,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**通过核准注册,才能取得对该商标**权的确认。 我国《商标法》*三条规定:“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,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**权,受法律的保护。” (3)地区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**由地区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。《商标法》*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“**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”。 (4)申请在先原则(又称注册在先原则)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,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,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**权,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。 我国《商标法》*二十九条规定: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,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,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,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;同一天申请的,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,驳回其他人的申请,不予公告。” (5)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(注册)在先的情况下采用较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。《商标法》*二十九条规定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,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,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,……;同一天申请的,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,驳回其他人的申请,不予公告。”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,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(如:**权、着作权)相冲突时,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。